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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办: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

记者从国家网信办获悉,为规范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国家网信办起草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发布8月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只有具有特定目的、充分必要性,并采取严格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 若有其他非生物识别技术解决方案可以达到相同目的或满足同等业务需求,则应优先考虑非生物识别技术解决方案。

征求意见稿要求,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承担社会责任,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不得利用人脸识别技术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秩序。 扰乱秩序、侵犯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根据征求意见稿,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必须是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的,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设置显着警示标志。 公共场所建设、使用、运营、维护图像采集和个人身份识别设备的单位,对获取的个人图像和身份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非法泄露或者对外提供。 所收集的个人图像和身份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除经个人单独同意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为内部管理安装图像采集和个人身份识别设备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图像信息采集区域,并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防止个人图像被非法获取、复制、泄露、对外提供、传播。防止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或被非法获取或使用。

征求意见稿明确,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处理人脸信息时,应当事先进行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影响评估,并记录处理情况。 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或者存储1万人以上人脸信息的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登记。

作者|刘欣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来源 | 法治日报

编辑|王芳、罗从然、刘旭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