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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福绵区印发《共享电车管理方案》的通知

几天之前

榆林市富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福面区共享有轨电车管理方案》的通知印发

根据通知

福面区将安排开通共享有轨电车

方便市民出行

同时,还制定了共享电车管理的详细方案↓

福面区共享电车管理方案

为规范福棉区共享有轨电车停车秩序管理,提高共享有轨电车服务水平,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政策法规和文件,结合福棉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大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按照“规范有序、企业负责、属地聚焦、多方共治”的原则,以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监管为手段,规范福棉范围内共享电车停车及运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城市,保持良好的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

二、责任部门及职责

福面区城管监察局作为共享电车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共享电车准入审批; 负责全区共享电车停车秩序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考核; 福面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落实日常检查、监督管理,查处共享电车侵占城市道路运营、违章停车、未按要求放行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规定依法对共享电车运营企业的运营服务进行评估,并定期向有关部门和社会报告评估结果。 公示引导运营公司共同建立统一的用户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实现“政府管平台、平台管用户”的目标。

三、主要措施

(一)严格准入。 申请车辆投放配额的经营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区内注册并依法纳税,未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录,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2、在当地必须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有满足车辆停放和维修需要的场所,有专职管理人员。 每100辆共享电车应至少配备1名维护人员。

3、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完整的运营管理体系,包括运营服务质量管理、员工管理、车辆维修保养、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安全、应急管理、投诉纠纷处理等。

4、有详细的车辆安置方案,包括车辆安置方案、安置区域、车辆调度及管理措施等。

5、有完善的运营企业信息平台,具有车辆及运维人员实时监控、定位、统计、精准查找等功能。 运营数据可实时传输至福棉区城管监管局行业监管服务平台。

(二)规范停车。 共享电车停车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禁止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通道停车。

2、禁止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停车。

3、禁止在宽度小于3.5m的人行道上停车。

4、禁止占用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盲道停车。

5、消防栓半径5m以内的路边禁止停车。

6、城市道路交叉口转弯处及两侧20m以内禁止停车。

7. 禁止在公交车站内停车。

8、禁止在医院、学校、国家机关、政府部门、机动车停车场门口附近集中停车,影响行人和车辆的正常通行。

(三)规范运维管理。 共享有轨电车道路运营维护管理应符合以下标准:

1、共享有轨电车道路运维人员的配备比例为每100辆有轨电车不少于1名运维管理人员,并报福棉区城管监察局登记。

2、各运营企业报送的运维管理人员名单必须实名,不得虚报、误报人员信息。 运维人员变动必须及时报告。

三、重点路段、重点区域各运营企业应增加道路运营维护人员数量,确保行人和机动车正常通行不受共享电车乱停乱集影响。

4、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各运营企业应提前制定相关运维应急预案,确保当天不会因共享有轨电车运维不足而造成交通拥堵。

5、各运营公司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和安排运维人员和运维车辆。 运维团队必须快速响应,接到任务后尽快到达现场,启动运维调度工作。

(四)严格考核。 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每次考核选取1条主干道、2条次干道,根据信访投诉情况合并综合评分和排名。 检查考核工作由福棉区城管监察局开展,考核结果于每月28日前通报各共享电车运营企业。 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一)经营企业违法停放车辆,或者未按指定停车位停放、停放车辆,或者方向不一致停放,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福面区城管监察局将责令该企业停放车辆; 20分钟内发出通知。 自己清理。 逾期未清理车辆的,可以依法实施代理履行,所需费用由运营公司承担; 代理履行完毕后,应当通知运营公司限期取回车辆并接受处理。 运营公司逾期未取回车辆的,对滞留车辆依法进行处罚。 车辆将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纳入服务质量考核,扣5分。

(二)福面区城管监察局定期对运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停车维护、数据查阅、社会满意度等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每项不符合标准扣5分。 服务质量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动态调整运营企业准入、退出和车辆投放指标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三)本管理评价体系满分制为100分。 运营公司考核分数90分以上95分以下的,给予警告并约谈整改; 考核分数低于90分的,次年失去落户福棉区的条件。

(四)福面区城管监察局按照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共享电车运营公司、用户及其他相关个人或者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构成违法犯罪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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