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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以案为鉴为旅游者提示风险旅游公司被诉

2020年初,刘某一家正准备去越南旅游,刘某在微信上与自称是某旅游公司工作人员的王某沟通后,王某给刘某发了一份印有旅游公司电子签名的《团体出境旅游合同》,随后刘某将差旅费转入王某的微信, 但没有要求发票。

新冠肺炎疫情,刘某报道的团游无法成行。事后,刘某多次要求退款,但王某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无奈之下,刘某将旅游公司告上法庭。旅游公司辩称,王某不是其员工,旅游合同上的电子签名并非该公司签字,对此,旅游公司还提交了北京旅行社业务管理系统备案的电子合同首页和签字页,与涉案合同的签字存在明显差异。此外,该旅游公司还提供了上述系统查询截图,显示并无涉事合同相关信息。鉴于证据不足,刘某申请撤回对旅游公司的诉讼。

虽然电子版的签约

旅游合同比纸质合同更方便快捷,因为普通消费者没有能力识别电子签名的真实性,一旦发生纠纷,电子合同可能成为消费者维权的“障碍”。

对此,法官提醒,在选择签约平台方面,游客应通过正规合法的平台签署电子合同,而不是通过微信、QQ等聊天工具发送带有“电子签名”的合同;在核实电子合同形式方面,游客可以关注旅游公司提供的电子合同中包含的号码,查看是否可以在“国家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查询相应信息;在审查合同内容方面,游客不仅要关注具体行程,还要审查退还押金的条件、违约责任等重要合同条款;在支付方面,建议游客将旅游费用支付到电子合同中包含的收款账户,并注意收款主体是否与提供服务的旅游公司营业执照名称相符,并在付款后索要相关发票,不要将款项转入自称是旅游公司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

编辑:彭冲,校对:李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