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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9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重大违规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完善重大违规强制退市的实施标准和程序,提高规则的可操作性,有利于进一步形成市场优胜劣汰机制。

六种情况将导致强制退市

总体而言,《办法》严格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和人民法院已生效司法裁判所陈述的事实和结果为依据,紧紧围绕是否存在重大问题这一关键问题。违法行为影响上市公司继续上市地位。 其核心重点关注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两类违法行为。 明确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被强制退市的情形,精准打击上市公司违法行为。

《办法》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重大违法情形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一是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证监会认定的。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构成发行欺诈,或者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 三、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连续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实际财务指标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 四是上市公司在申请书或者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作出生效有罪判决; 五、上市公司最近60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行政处罚次数3次以上; 六、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情节。

四方面优化退市程序

《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退市情形,不仅包括首次公开发行、重组上市造假行为,还包括年报等信息披露重大违法行为。 同时,行政处罚和司法判决查明的违法事实可以作为强制退市的依据。 通过这些安排,实现了对上市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全覆盖和严格处置。 形成全方位监管震慑,不留死角,督促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中小投资者根本利益。

为切实加强对重大违规公司退市的执行力度,《办法》还重点从四个方面优化重大违规退市实施程序,提高退市效率。 一是重大违法退市案件暂停上市期限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 二是严格控制违规严重的公司恢复上市。 严重违规的公司被暂停上市后,不再考虑该公司的整改、赔偿等,六个月期满后直接终止上市。 三是收紧因重大违规退市公司重新上市条件,规定因欺诈发行退市公司不得申请重新上市,“退市到底”; 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被退市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时间间隔由一年延长至五年。

为确保重大违规强制退市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办法》还设立了答辩、听证、复核程序,为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采用新老部门衔接

为保证新规则的顺利实施,沪深证券交易所也对《办法》出台前后的衔接做出了相应安排。 具体来说,在《办法》出台前,上市公司被发现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定; 《办法》出台后,上市公司受到行政处罚或生效司法判决认定存在违法事实的,无论行为发生时间、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均适用新规定。退市情况。 也就是说,即使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新规出台之前,只要在新规出台后,上市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人民法院有罪生效经发布,认定其存在违法事实,违反《办法》规定,达到严重违法标准的,其股票应当摘牌。

规则的关键是执行。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发布后,上交所将一如既往严格执行新规。 对于涉及《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我们绝不留有余地,退而到底。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深交所将严格履行一线监管职责,切实承担退市主体责任,夯实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 同时,要严格把控退市制度的执行,坚决确保应退市公司“一出一出”,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形成市场格局。 “有序进退”,推动深圳证券交易所多层次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本文来自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