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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身热门短视频评论区“暗语”是什么意思?

“不要用浏览器搜索网址”“不要搜索,怕出不来”“我都懂”……这些都是隐藏在评论区的可疑评论一些热门短视频。 言语非常有诱惑力。 但内容与视频无关。 每条评论都会带有中文域名网站,吸引人们去搜索。

这些乱码和符号是什么意思? 而有些评论就像天书一样,让人摸不着头脑。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这些数字符号看似不规则,但实际上隐藏着一个秘密。 当它们组合在一起时,就形成了一个网站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科技犯罪监察支队检察官白磊:弹幕指向4q页面。 它实际上并不是一个直接的色情网站,但允许您通过此页面下载另一个视频。 色情视频包含应用程序,所以这个导流是一个很长的链接。 如果你点击它,它会是一个色情网站。

为了将短视频用户引流至非法网站,犯罪嫌疑人可谓煞费苦心。 平台接到用户举报后,立即向警方报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科技犯罪监察支队检察官白磊:本案体现了网络色情赌博网站的一种新型导流手段。 因为色情赌博在网络上其实早就存在了,但是如何在网络上推广这些色情赌博网站一直是不法分子正在研究和思考的事情。

取证困难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指导侦查

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这些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的账号均来自同一IP地址,且地理位置均指向江西省吉安市。 很快,警方就锁定了以曾某为首的犯罪团伙。

由于本案复杂、取证困难,为进一步精准打击犯罪,应公安机关要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指导公安机关完成侦查工作。逮捕和固定证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科技犯罪监察支队助理检察官李世佳:抓捕时,由于犯罪嫌疑人有几个弟弟在同一地点,在相邻街道的两个小区,他们能够互相互动。 可见,所以警方在抓捕时也制定了大量的抓捕措施,防止当他们冲进犯罪现场时,另一批人可以立即看到,并同时逮捕这两批人。

北京警方对两个犯罪窝点同时抓捕,抓获犯罪嫌疑人曾某、陈某、何某。 在案发现场的一个房间里,警方发现了由十多部手机组成的“手机墙”,每条短视频下都会自动留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科技犯罪监察支队助理检察官李世佳:犯罪嫌疑人听到敲门声时,仍有抗拒侦查的意识,所以想删除自己的内容。立即打电话,但由于警方抓捕他的速度很快,所以他没来得及在破门而入时将其删除。

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布色情网站流量信息

网络评论区隐藏着色情代码,经过层层包装,最终通向色情链接。 这种精心设计的网页层级跳转也让不法分子避开了平台的审查。 面对确凿的证据,多名嫌疑人供认不讳。 主犯曾某推广这些违法犯罪网站是为了快速赚钱。

曾先生此前曾在短视频平台上宣传服装产品,但这并不能满足他的胃口。 此后,曾某伙同陈某、何某,开始在江西两处出租屋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布大量色情网站推广和流量信息。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科技犯罪监察支队助理检察官 李世佳:他们的团伙分工如下。 犯罪嫌疑人一号曾某负责联系上游黑产业团伙,获取上游团伙推广的独家链接。 两个弟弟主要负责拿着多部手机维护手机墙,进行账号维护行为,然后在热门短视频下发布链接。

那么,他们在短视频平台发布链接后如何获得报酬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科技犯罪监察支队助理检察官 李世佳:只要你点击他的链接,上游犯罪团伙就会给他相应的晋升提成。 一般来说,你点击一下,上游犯罪团伙会给你一个6元到7元的型号。 如果点击多了,比如同期注册人数较多,就会获得额外的佣金,短短几个月就可以赚到10万元以上。

购买大量社交媒体帐户并“发展它们”

为了继续推广这些色情网站和应用程序,他们购买了大量的短视频平台或社交媒体账户,并使用多部手机来维护自己的账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科技犯罪监察支队助理检察官 李世佳:因为这种违法信息一旦发布出来,现在的短视频平台监管也很严格,这些账号就会被封禁,所以犯罪嫌疑人需要违法交代很多。 即使一批账号被短视频平台封禁,下一批账号也可以立即跟进。 如果是新注册的账号,发布后视频的曝光度比较低,所以需要对账号进行维护,让发布的视频能够被更多的用户看到。

为了逃避短视频平台的审查和封禁,曾某找人将自己推广的链接打包成中文域名,还用一些不起眼的方法对这些链接进行重写,以延长这些评论和评论被看到的时间。由平台用户。

检方在梳理案件证据时发现,犯罪团伙选取的热门短视频观看量非常大,受众范围既包括成年人,也包括一定数量的未成年人。 因此,他们留下的暗语,造成了淫秽网站和应用程序的进一步泛滥,危害性很大。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科技犯罪监察支队检察官白磊:在办案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很多孩子或者老人会看这个短视频。 孩子辨别是非的能力比较弱,可能更容易受到这些不良网站的影响。 影响。 因此,这也是近年来司法机关持续打击网络色情赌博的初衷,试图尽可能杜绝网络上的此类不良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之一第二款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生产、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人均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判刑

2022年5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曾某等人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2年12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曾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陈某、何某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各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