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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网络安全保卫处远程勘验及侦查

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协调中心、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中心计算机病毒防范产品检验实验室等国家权威部门以及大型网络安全公司相关鉴定认为,上述程序和工具为网站恶意软件工具和网站注入工具分别。 工具,攻击目标搜索工具、网络嗅探工具、漏洞扫描工具、数据库入侵工具等,都是有害的网站入侵和控制工具。 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随即被抓获,涉嫌提供入侵、控制计算机系统的程序、工具。 该罪是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新罪。 这是原刑法第285条增加的第三款。 具体来说,就是:“提供专门用于入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和工具”。 或者明知是为他人提供程序、工具,实施入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构成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但行为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程序、工具,不影响本罪成立。”犯罪的客体是国家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必须明确的是,这里的犯罪客体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专门”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和工具。这是根据其功能用途来区分的,这意味着此类程序工具没有合法使用的可能性,只能用于非法入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二类是指从功能和用途上不一定专门用于非法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但也有能够实现前述违法犯罪目的的计算机程序、工具。 犯罪者知道用户已经获得了这些程序。 该工具或工具的目的是非法侵入、控制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并且仍然向其提供此类程序和工具。 这时,此类程序和工具就成为本次犯罪的目标。 从某种意义上说,第二类程序、工具可视为两用信息安全设备,只有与其他构成要件结合才能成为本罪的客体。 就行为人提供的上述程序和工具而言,首先,只要行为人提供了程序或工具,两者选择其一即可构成犯罪。 其次,提供的程序、工具不需要同时具备入侵功能和非法控制功能,两者之一即可构成本罪的客体。 需要说明的是,刑法修正案(七)第九条增加的刑法第285条第三款规定:“犯本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下列行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本罪属于情节犯罪,即犯有上述客观行为,情节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才能定罪。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情节严重”,是区分其犯罪与非犯罪的关键,但情节的严重程度。这有待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

但主流观点认为,行为人的目的、动机、主观恶性、提供的数量、犯罪客体的功能等都可以作为评价犯罪是否构成严重情节的因素。 本案中王某创建的黑客网站不仅提供网站入侵和控制工具,还提供大规模的黑客技术培训。 情节确实严重,应当从重处罚。 (作者孙中海 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href=""=""淘达客户号查询/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