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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内阁

美国内阁

一、美国内阁的构成

    美国宪法规定,总统应咨询参议院和众议院,任命大使、公使、领事、最高法院法官,以及政府在其他部门任命重要官员,须根据法律的先例进行。顾问和其他类似的职位,也可依法建立。还规定,凡缔结条约,总统须事先征得参议院的意见,并须得到参议院出席议员三分之二的赞成票。总统任命的政府官员须经参议院的确认。

    美国宪法还规定,行政权力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有权提名,并于取得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后,任命大使、公使及领事、最高法院的法官,以及政府机构官员,总统还有权依照法律任命政府重要官员,这些官员在总统任期届满或辞职时必须重新任命。

    美国总统有权召集各州议会,还有权将某些重要案件提交最高法院审理。总统还是武装部队的总司令。总统在行使宪法规定的行政权时,受到许多法律和行政机关的制约。

    美国实行总统制。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兼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通过间接选举产生,任期四年。政府内阁由总统、副总统、各部部长和总统指定的其他成员组成。内阁实际上只起总统助手和顾问团的作用,没有集体决策的权力。“内阁”一词通常是指英国内阁,而美国人称其为“总统内阁”。美国的内阁成员大部分由总统一手提拔,并由总统决定其职务。

    美国总统有权召集各州议会,还有权将某些重要案件提交最高法院审理。总统还是武装部队的总司令。总统在行使宪法规定的行政权时,受到许多法律和行政机关的制约。

二、美国内阁的职责

    美国的内阁起到总统助手和顾问团的作用,在总统的领导下协调各部门的活动,并参与制定和执行国家的政策。

    由于美国政治权力的重心几乎不可避免地落在了行政首脑、也是国家的首席立法创制者的总统手中(其后再转移至行政部门),宪法制定者原意图中的议会与行政部门平行分立的设想逐渐落空,从而使政府架构呈现出一个简单明确的特征——实行总统共和制的美国是一个由多个机构密切配合运作的“行政集权型政府体制”。因而我们比较倾向于认为世界近代史上第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内阁制度于18世纪产生于英国。事实上英国首相府发给有关机构的信函里常用“代国事活动予以通融”之类的套语,“这可能是沿用了国王代表王权的‘代理国事’一词的习惯用法”。英国的内阁制在19世纪中叶开始确立。而美国的内阁则产生于立国之后并随着政府职能的扩大而发展起来。

    美国内阁成员大多数由总统一手提拔和任命,内阁会议由总统主持,内阁成员与总统共同组成决策核心,即组成内阁政府。而由于美国宪法将行政权力赋予了总统而非内阁集体,故而美国的内阁实际上并不掌握行政实权(除非得到总统授权),其职权范围相当有限(仅负责部分非核心行政事务),通常只具有象征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