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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第一部宪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该宪法除序言外,分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四章,共有401条。这部宪法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了中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和新中国成立五年来的新胜利,反映了中国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根本大法。

一、宪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现行宪法所确立的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具体表现为:确认我国国家性质,明确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规定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奠定了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经济基础;规定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明确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形式;规定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并规定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措施;还规定国家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护祖国等。

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宪法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宪法修正案(2004年)将宪法中原有的“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修改为“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就明确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

三、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宪法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确认我国的国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四、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确认公民享有广泛的自由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结社自由、游行、示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居住自由、通信自由、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由、婚姻自由等。并对行使这些自由权利提供物质上和法律上的保障。自由是相对纪律而言,没有绝对的自由权,行使自由权不能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五、国家机构

    宪法规定了我国重要的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等。宪法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并明确规定了它们的性质、地位、职权范围等。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