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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和操作办法

(一)子女教育。 学前教育阶段是指从孩子满3岁当月到进入小学前一个月。 学历教育是指子女入学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月份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月份。

(二)继续教育。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是指自入学接受我国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月份起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当月。 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以取得相关证书的年份为准。

(三)重大疾病的医疗。 实际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信息系统的年份。

(四)住房贷款利息。 自贷款合同规定开始还款当月起至贷款全部还清或贷款合同终止当月止,扣除期限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协议)规定的从房屋租赁期开始到租赁期结束的月份。 合同(协议)提前终止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六)赡养老人。 从受扶养人年满60岁当月起至赡养义务终止当年年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期限,包括因病或者其他非主观原因中止学习但继续学籍的期限,以及休学期间由教学机构按照规定组织实施。 假期如暑假。

符合子女教育费等专项扣除条件后,向单位提供信息

操作规程规定,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费、继续教育费、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的,自符合条件起,可以向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义务人缴纳相关附加扣除。与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扣除。 资料显示,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税款时,扣除本单位当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 也可在次年3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间从回房回房中扣除。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予以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点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扣除同一项专项附加扣除。年。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可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汇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自行扣除。

如果一个纳税年度没有专项扣除,可以在剩余月份扣除。

操作规程规定,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税款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凭《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人提交的《扣除信息表》。 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变更工作单位的,原单位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单位扣除。 原扣缴义务人自纳税人离职、不再支付工资薪金的当月起,停止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操作规定规定,纳税人不领取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于当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自行向纳税人申请。次年。 汇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提交《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操作规程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预缴过程中未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年度内向扣缴义务人提出申请。支付剩余税款的工资和薪金。 每月支付工资、薪金时可进行补充扣除,次年3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向汇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也可扣除。

首次享受专项扣除时,应向单位提交《扣除信息表》

操作规定规定,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选择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须向扣缴义务人填写并提交《扣除信息表》; 纳税年度中期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目,并及时报送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变更工作单位需要新的扣缴义务人申请专项附加扣除的,须在任职当月向扣缴义务人填写并提交《扣除信息表》。

操作规程规定,纳税人下一年度需要继续向扣缴义务人申请专项附加扣除的,应于每年12月确认下一年度应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将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方可申请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操作规程规定,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时选择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必须向汇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并提交《扣除信息表》。

《扣除信息表》不完整且未补充更正的,暂不办理专项扣除。

操作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在《扣除信息表》相应栏目填写其需要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 申报要素齐全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不符合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报告内容不齐全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纳税人补正或者重新报告。 纳税人未改正或重新报告的,暂不办理相关专项附加扣除,待纳税人改正或重新报告后办理。

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应填写配偶及子女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子女目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就读学校等信息子女就读,以及纳税人与配偶之间的扣除分配比例。 纳税人需要保留备查的文件包括:子女在国外接受教育的,应保留海外学校录取通知书、学习签证等海外教育证明文件。

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填写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 接受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应填写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纳税人需要保留备查的信息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应当保留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等资料。

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应填写房屋所有权信息、房屋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 如果纳税人有配偶,则填写配偶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 纳税人需要保留信息备查,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凭证等信息。

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应填写工作主要城市、租赁住房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种类、号码或出租人与纳税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 如果纳税人有配偶,则填写配偶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信息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等。

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每月扣除额、抚养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的关系等; 如果有共同抚养人,纳税人必须报告共同抚养方式、共同抚养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保存备查的信息包括:规定或明确分配的书面分配协议等信息。

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写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医疗费用总额、个人支出等信息。 - 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费用。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信息包括:大病医疗费用、医疗保险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保部门开具的本纳税年度医疗费用清单。

操作办法还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终端、电子或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在办税方式方面,个人所得税手机APP于2019年1月1日全面上线后,纳税人可选择手机APP或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网页,全程实现“指尖办税”。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介绍